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能否买到“物有所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近年来,我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统一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切实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截止目前,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已达2.7万人,其中省级专家库专家3000多人,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同时在专家管理和项目评审中也发现“专家不专”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评审专家责任心和纪律性不强,违规评审现象时有发生,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监督仍需加强。制定《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问:制定《办法》主要坚持了哪些原则和思路?
答: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深入调研,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二是
突出动态监管。建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相互评价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评价”的原则,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强化日常管理。三是
引入行政指导。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推行行政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办法》中引入行政指导措施,使用约谈等方式,通过柔性监管弥补监管措施不足。问:为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保证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办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入库、抽取管理、履职评价、监督管理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
专家聘用管理,明确评审专家征集方式、基本条件等,从专业能力到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有无不良记录等,严格入库申请的审核,把好入库关;二是
在专家抽取使用上,坚持以随机抽取为主,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外,保证专家“随机”产生,并明确专家回避情形。三是
明确专家应履行的职责、禁止性行为、履职互评方式等,对于没有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尽责的,采取约谈、暂停抽取、列入不良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四是
明确解聘情形,对于违规评审、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清理出专家库。五是
强化联合惩戒,在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中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财政部门可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对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问:前面提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主要做了哪些规定?
答:从近年来社会关注和大家反映的情况看,“专家不专”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
在专家征集环节增加定向征集方式,对于一些专业要求高的领域,有针对性向这些领域开展定向征集,把真正高水平的专家“请进来”;二是
严把专家入库评审范围申请关,与专家的所学专业、从事专业无关的评审范围予以清除;三是
赋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选择专家的权利,对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专家库外有针对性邀请高水平专家评审。对于评审专家责任心和纪律性不强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规定了专家履职的禁止性行为,并建立评审专家日常履职评价机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审专家在每一个评审项目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以当事人的“口碑”评价专家的履职表现。
问:实践中,还有些评审专家的行为,虽然达不到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但其行为已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行,《办法》如何进行约束?
答:实践中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如无故迟到、酒后参与评审、拖延评审时间、超额索要评审费用、建立或加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社交媒体群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就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行,甚至会引发违法违规行为。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不遵守评审纪律、不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配合评审现场管理的13种情形,采取约谈、暂停抽取使用等措施予以警示,以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政策链接:https://zfcg.henan.gov.cn/henan/content?infoId=1689162656118868&channelCode=H600303